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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07-04  来源: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司属各单位及各经济责任合作人:
为了充分保证各方利益,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结合以往经验和其他多数企业的做法,对我们的财务收支工作做如下完善,望遵照执行。
1、公司的各项收入必须进入合同中的账号,付现金的应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如其他人员代收的应及时存入公司指定的专用账号或交财务人员;所有非财务人员无权把收取的款项转交或支付他人,也无权截留在自己处24小时以上,如情况特殊必须由个人保管超过24小时的应得到企业负责人批准,无论任何原因不得超过72小时。为了减少审批及汇总的工作量,工作总结延迟交的(法定节假日的上交日期对应延迟法定节假日天数)或提成补助等明显计算错误的将延迟发放该部分提成补助,如迟交的工作总结无法判断出勤的薪酬延迟发放。
2、收支两条线,收入与支出不得搅浑;待支出的坚持专款专用,批准的款项用途需要改变的必须按岗位职责获得对应级别负责人的重新批准;留有岗位备用金的人员应保证随时有足够的备用金可以用于临时开支,如较长时间不在岗时(如5天以上)应将备用金交财务人员临时保管。
   3、配置有保险柜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和钥匙,对于自己保管的重要物品应及时存入,密码必须告诉他人的返回后应立即更改,对于发生遗失的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工作必需增配保险柜的可申请配置。
   4、除自营和直属项目部(如招标三部)以外的项目,应在成果文件盖章或出具收据或开发票前支付对应的配合费和代扣的税款。如数额较大在5万及以上的且款项进入公司帐户的,经济责任合作人支付存在困难的经负责人同意后书写欠条可以暂欠配合费,代扣的税款不能欠必须在开发票前付清;款项不进入公司帐户的应在事前支付清对应的配合费和代扣的税款以及交齐必须留公司存档的资料。无论项目是否实施完结,凡是开发票或收据的均应缴纳对应的配合费和代扣的税款。款项到账需要支付的,应按规定把必须留公司存档的资料交齐后再予以支付。依据税务规定对于开出的发票需要更改的或款项无法收回需要核销的,应在30日内核销或更改并收取工本费,如超期无法更改或核销,配合费和代扣的税款无法退回。客户考察接待等情况发生支出的将视情况收取成本开支。
   以上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试行。
                                                         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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