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开展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开展信用担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指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由专业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投标、履约担保,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服务。在政府采购领域鼓励允许引入信用担保手段,是释放企业资金压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通过推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力,切实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功能作用。
二、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措施
(一)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限制供应商保证金缴纳形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设置障碍。
(二)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担保方式,自主确定担保机构,自主选择是否融资、融资机构、融资金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干预。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要求,组织做好与金融、担保机构的协调对接,为开展信用担保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未落实信用担保政策的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依法落实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切实为中小企业纾困减负。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政策知晓率,推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违规限制供应商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及时进行纠正,推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正常开展。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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